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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首例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我院胜诉
日期:2021-10-11

  “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上诉人谢某某、麦某某、被上诉人佛山某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高明某公司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5100000元及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7900元。”2021年9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首例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公益案件作出判决,采纳了我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上诉人提出的“人格混同”观点,将被上诉人佛山市某公司纳入矿产资源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至此,我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2012年6月,谢某某和麦某某在其租赁的高明某公司闲置土地上发现该地块下面有大量河砂,2013年2月,二人与佛山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协商,以换土工程的名义开采地下河砂并用泥土回填。由谢某某、麦某某向高明某公司支付砂土款320万元并缴纳100万元押金。赵某就该内容向邱某某(时任高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佛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请示,邱某某表示同意。后谢某某、麦某某与高明某公司签订两份换土工程合同。上述租金、砂土款、押金等款项171万元均至邱某某个人账户。随后,谢某某、麦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明某公司闲置地上大量开采河砂用于销售,直至被国土部门叫停。

  2019年3月,我院公益诉讼部门收到线索,经评估后认为可能存在破坏矿产资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立案审查并制定调查方案。通过查阅刑事证据、咨询专家意见,基本确定谢某某、麦某某、邱某某、高明某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761万元,上述三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4月25日,邱某某女儿林某某代邱某某及高明某公司退赔人民币251万元。证明佛山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一定困难,承办检察官重点围绕佛山某公司在高明某公司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两公司在人员、资金、业务等方面的关系展开调查,调取了任命通知书、公司花名册、邱某某的账户交易流水、公章使用申请表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高明某公司与佛山某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三方面人格混同情形,故以谢某某、麦某某、邱某某、高明某公司、佛山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鉴定费共计52279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佛山某公司并非本案侵权行为主体,且无证据表明其与高明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故不支持我院对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院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非法采矿所涉土地虽然属于高明某公司,但具体事宜由佛山某公司的人员实施,非法所得也用于其支出,原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有误,请求改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我院的观点,认定佛山某公司与高明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判决佛山某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矿产资源损失及鉴定费。

我院检察官马猷出席一审法庭依法行使公益诉权.jpg

  公司“独立人格”是现代公司法之基石,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让“人格混同”的公司成为连带赔偿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还为受损公共利益修复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今后,我院将加大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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