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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司法翻译的优化路径
日期:2024-01-2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多,涉外刑事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案件、盲聋哑人案件等也客观存在大量的司法翻译需求。准确、客观、全面的司法翻译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直接关乎案件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以及最终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缺失、人员储备不足等原因,使得司法翻译的运行现状与实践需求之间在“质”和“量”方面均存在不小的落差。

  一是制度规范阙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该条明确了诉讼参与人有获得翻译的权利,也是办案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我国对于司法翻译并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导致实践运行中对于司法翻译人员、机构的准入条件、资格认证以及个案中翻译人员的确定等认识不一、操作各异。

  二是运行机制不够规范。比如,有的办案机关临时寻找营利性翻译公司,随意性较强,翻译人员的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沟通障碍,这是司法翻译存在的前提条件,但由此也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对翻译内容的准确度、客观性、全面性进行鉴别,无法有效监督翻译过程,翻译帮助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人员储备不足。司法翻译有别于社会上的一般翻译,有着更加专业的要求,要能够准确地传达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成功搭建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但当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充足、稳定的司法翻译人员库,司法翻译人员储备不足,尤其是在涉小语种案件中反映更加突出。

  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司法翻译制度进行优化:

  一是建立制度框架。与法律援助一样,提供司法翻译也是一项国家责任、公权力机关义务。由此,可以借鉴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建构一整套司法翻译专门制度。如,建立机构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司法翻译人员需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考核负面评价、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二是健全运行机制。首先,在司法翻译人员的选择上,赋予当事人相应的选择权;明确个案中翻译人员需从符合办案需求的人才库中随机选择,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办案机关指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办案机关、主管机关双方审批同意。其次,引入必要的监督机制,在有条件的案件中,可聘请两名没有利害关系的翻译人员同时进行翻译或使用智能翻译软件同步翻译,以便办案人员核对、查看。此外,在办案机关已经随机选择翻译人员的基础上,当事人自行再聘请一名翻译人员,也可以实现监督制约效果。最后,从规范化的角度出发,需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接案件中的司法翻译需求,负责对翻译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等事项。

  三是扩充人员储备。从诉讼行为有效与否的高度重视司法翻译“质”与“量”的重要性。建议以地级市为区域单位,建立司法翻译人才库,录入司法翻译人员的语种、资质、主要执业地域、过往考核等次等信息,便于根据语种、地域等办案需求及时匹配现有的司法翻译人员,提升诉讼效率。为提升翻译人员的专业性,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在招生、课程设置上加大培养力度,使得翻译人员既精通语言也通晓法律。此外,可通过系统培训提升翻译人员的综合素养,确保翻译准确、客观、公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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