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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检察担当
日期:2023-12-08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点多面广、情形复杂的挑战。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灵活运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等方式,汇聚各方力量,实现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推进。

  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题

  一是流域沿线保护力度存在差异。因所处流域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存在较大差别,相关主管单位在环保意识、环保标准、环保能力和手段上均有不同,流域沿线容易出现生态环境治理步调不统一的问题。此外,流域边界因权属不明或者行政监管职责交叉,可能出现生态环境治理“真空地带”或“下游治理上游破坏”的困境。

  二是“双跨”协作机制尚不完备。因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划、整体性特征显著,因此在治理中迫切需要上下游协调联动、左右岸同步进行、多部门畅通协作。一方面,需要跨行政区划协作机制更加畅通;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等跨部门协作配合更加顺畅。

  三是配套性法律法规尚需完善细化。流域生态环境既包括水域生态环境,又包括左右堤岸生态环境;既可能涉及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类刑事犯罪,又可能涉及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管辖权争议、责任主体模糊等问题,亟待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法规,不断织密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网。

  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路径”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坚持公益诉讼“监督到位、履职不越位”的原则,善于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报告、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汇报等方式向属地党委政法委汇报,厘清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提出工作建议,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履职,推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治理机制。检察机关要推动完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性立法。目前,一般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是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的专门性立法还不完备,有必要借鉴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流域和区域专门立法的经验,由相关省市研究相应的专门法规或地方性规章,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是完善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划内外联动。一方面,针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跨区划检察机关应积极牵头开展专项活动,通过检察一体化履职探索跨区划检察公益诉讼新模式。另一方面,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检察机关要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提高问题发现的精准性、公益判断的开放性和对策建议的可行性,更好推动问题解决。

  三是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科技赋能检察工作。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检察机关要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线索发现难题。比如,就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提炼算法规则,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整合案件线索,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某地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模型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重点,从以往行洪安全、河道清理整治等拓展到流域内土地、林草资源破坏等问题,实现了流域全面、综合保护,值得借鉴。此外,检察机关要用好科技手段,提高调查取证的精准度。办理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面临涉及水域面积较大、河道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等情况,传统的走访摸排方式不仅效率较低且精准度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引入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跟踪。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跨区划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水管水的检察监督工作,推动实现流域相关问题的分段治理与整体联动的协调统一,是实现惩治破坏生态行为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基本路径,有利于实现服务保障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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