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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为公益诉讼检察赋能
日期:2023-05-23

  当前,公益诉讼检察亟须跟上数字化发展趋势,聚力大数据法律监督运用,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切实提升社会治理的综合效能。为此,需要培养公益诉讼大数据思维,以期破解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大数据应用困境。

  首先,公益诉讼大数据思维是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的重要选择。通过大数据支撑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可以更好实现预防性监督效果。目前,虽然建立了检察大数据平台,在推进智慧检务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有的公益诉讼检察官还没有树立起大数据思维,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很少主动思考运用大数据去解决监督办案问题。

  大数据思维主要是通过数据核心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通过在现有数据库中搜索,从而快速发现可能有用的信息。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创造,数据量上的增加能够实现质变的结果。大数据思维最强大的地方在于,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因果思维,而是形成一种典型的相关思维,从传统的因果思维来看,主要局限于事物的原因,从原因出发推导结果。但大数据思维不是这样。大数据思维是一种典型的预测思维的思考方式,把数学算法运用到大量的数据之中,通过相关性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效果。

  大数据思维对传统思维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将深刻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因此,要运用大数据服务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必须增强大数据思维。一是要不断加强针对性学习,更为深度地了解大数据及其重要性。如,了解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中大数据能够起到什么作用,不断培养自己的大数据意识,提升运用大数据解决问题的能力、素养。二是努力实现大数据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度融合,通过数据促进数据,通过数据唤醒数据,不断获得新的数据,了解新的规律。三是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形成数据流,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新模式打好基础。

  其次,探索利用海量数据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打造出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注意克服在大数据普遍应用方面面临的困难。一是已有数据应用不深。现有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形成了很多的数据,可以对此进行二次利用,从而助力发现更多的线索;互联网中的裁判文书网等公共数据库可以实现信息比对和碰撞,等等。但这些已有的数据信息并没有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仍存在数据孤岛现象。虽然近年来一直在推进司法数据共享,但受到很多因素限制,目前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对接还未完全实现。三是大数据与公益诉讼检察还需要在工作实际中加强融合。目前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需求还不能精准明确反馈,检察业务骨干与数据专家未能形成共同研发数据模型合力,由此限制了大数据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破解大数据应用困境:一是将大数据运用与公益诉讼办案深度结合,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对数据的挖掘和深度分析,使大数据的作用能够在这一环节得到充分发挥。在条线实务培训中可以加入大数据课程,提升数据运用分析能力。组建由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骨干与大数据专业人才共同组成的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模型研发团队,及时共享推广大数据模型。二是加强对现有数据资源的统筹和利用。大数据运用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巨额的经费支持。除了已有的数据平台,目前很多免费资源,如互联网、政府公开信息、裁判文书库等都可以用于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三是加强司法数据信息共建和共享。推进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深入加强数据联通,促进数据流进一步流动。省级院、市级院还可以通过制发大数据资源名录、办案指引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检察官开拓思路,运用多元数据信息辅助办案。

  再次,公益诉讼大数据深度应用必将改变现有办案模式,进而促使现有办案理念发生重大转变。当前,应顺势而为从以下方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一是通过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穿透等技术主动发现线索、调查取证。二是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基本路径,打造多个监督场景,使得办理个案同时起到系统治理的综合效果。如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尝试通过卫星遥感地图和视觉技术对于全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形成主动核查和综合管理的模式,体现了大数据对检察监督路径的创新性变革。台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多跨数据分析,发现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过比对刑事生效判决和养老金发放数据,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推动有关部门建立涉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联合处置机制。三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应当运用系统方法,实现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业务一体化,融合运用审查、调查等手段,落实到检察工作全领域、全过程,以审查、调查思维和方式贯通上下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化监督线索、人员融合,促进形成监督规模效应。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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