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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一宗民事诉讼监督案入选高明区“十优人民调解案例”
日期:2021-12-27

  我院办理的一宗民事诉讼监督案例入选高明区“十优人民调解案例”。同时,此案例被《广东民事检察工作情况》2021年第8期(总28期)转载。

  11月24日,区司法局发布了关于高明区“十优人民调解案例”评选的通报,我院办理的李某与高明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纠纷调解案入选,充分展现了我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大胆探索和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风貌。

  


  “我有化学公司员工陈某某亲笔书写的《证明》,证明他们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货款中要抵扣我向客户赔偿的四万多元损失。陈某某曾经收取了我21000元货款,也应一并抵扣,并且我早已搬离户籍地,因为生病四处求医,根本无法收到法院的传票。”我院承办检察官在耐心听取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理由后,结合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调取的案件材料,认定陈某某收到李某某支付的21000元货款未交还给化学公司。由于李某某支付给化学公司的货款长期由陈某某负责收取,双方当事人只对事实认定存在部分争议,案件存在调解可能,检察官遂悉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申诉人李某某在提交材料后返回了山东老家,致使调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承办检察官一方面依照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另一方面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调解方案,着手开展电话调解。检察官通过电话询问得知,李某某认为除了要减去21000元已支付的货款外,还要减去陈某某书面确认李某某因货物质量问题赔偿给客户的损失47600元,并要求化学公司免除其68600元债务才同意调解。而化学公司表示只能就21000元作出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佛山市两级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并未因此放弃,多次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诉讼风险,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一方面,向李某某释法说理,让其知晓提交的住院证明等书证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法院的送达程序有误;陈某某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李某某所称向客户赔偿的情况只凭效力存疑的收据无法反映其已实际支付。另一方面,向化学公司释法说理,告知其得知陈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交回公司,容易让公司蒙受新的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信誉风险。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在2021年春节前夕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李某某向化学公司支付80000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今后,我院将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价值目标,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积极开展和解息诉工作,为促进矛盾化解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来源 | 第五检察部 苏业宏

  编辑 | 高明检察微信编辑小组

  审校 | 罗哲芳、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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