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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倡议书
日期:2021-06-04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持续抓好“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倡议:

  全体检察人员坚决做到: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形。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不以非正当程序向检察人员转递涉案材料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三、不违反规定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

  四、不以任何方式向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或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五、不向检察人员请客送礼或者馈赠其他不法利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是检察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诚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三个规定”,不向检察人员打听、过问或干预案件办理。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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