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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中华传统正义观助益法律监督现代化
日期:2023-03-29

  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与历史文化具有密切关联。中华传统正义观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正义置于家国同构的动态系统中加以实现,进而在国与民中间形成一种休戚相关的权利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检察工作现代化,核心议题在于法律监督现代化,由此必然涉及法律监督理念的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中华传统正义观对法律监督现代化的现实启迪,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其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正义”一词源于古希腊。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此提出相对完整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降,关于正义概念的纷争即从未停息。与西方普遍从“利益得失”角度看待正义有别,中华文化传统倾向于以“是非善恶”这种道德尺度作为正义标准。在程序(形式)正义与实体(实质)正义关系摆布上,西方古典正义论主张程序优先;相反,“在理论体系上,真实是中国传统正义观的逻辑起点和支点;在价值取向上,求真是它内在的含义和追求。”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等于资本主义化代名词的迷思,进一步彰显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检察工作现代化、法律监督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建构单元,理应保持政治定力,涵养文化自信,充分尊重民族文化传统固有的追求实质正义、甄别是非善恶等价值取向,避免形式化地“顺水推舟”,严禁在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等关键环节“避重就轻”走过场。就理论基础而言,中华文明传统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优位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第一性原理、实践第一观点均高度契合,有助于纾解司法专业理性与民众自然感情之间的隔阂,促进检察人员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通过自觉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二,隆礼重法的和谐诉求。考察中华法制史,礼的制度化大抵源于“周公制礼”,此后儒家以周礼为基础加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仁”的要素,并将之与人格化的“天”相统合。与《尔雅》解说的“法,常也”相承接,《管子》明确提出“法出于礼”,强调以“法”之刚性弥补“礼”之柔性。有文化学者直言,西方自由秩序的逻辑起点是个体的人,核心价值是自由;东方和谐秩序的逻辑起点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群体,而是一个“场域”,核心价值是和谐。自古以来,在国人心目中,国法作为一种“治道”,其形而上是天理,形而下是人情。法律向来不是死记硬背的“教条”,而是带有一定弹力的“天下之仪”(管仲语)。中华法治既追求“法安天下”,更强调“德润人心”。中国之治语境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着眼于最广泛、真实、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和厚重的历史底蕴。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切实有效承担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就要善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赢取新发展阶段的履职能动,以深化阳光检务、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利民便民护民机制为牵引,健全完善检察环节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保障民生工作机制,拓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对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阴阳合同”泛滥等严厉惩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义利兼顾的开放视野。“就正义而言,最扑朔迷离和最重要的问题或许与处罚有关。”“正义秉性具有双重性:既重道德满足,又重利益满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作为基本精神的仁义或者说善,表现在立法原则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防其未然”和“存乎博爱”。由此,在华夏先贤眼里,“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堪比“善莫大焉”之“仁义”。而所谓“利”,固然包括个人财货、一己之私,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真正的“大道之行”着眼于“计天下利”。在新时代,更需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司法办案深化普及义利兼顾的社会正义观,协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检察工作面临更高履职要求,无论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共同富裕,还是在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助力高质量发展等环节,均可谓天地广阔、大有可为。检察机关要以“正人先正己”的自我革命精神苦练内功增强素质,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水平,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从法理上看,国家的责任不是超越正义而是保障正义。在要求人们遵守正义规范之时,国家同时承担着确保正义的条件性与相互性义务。鉴此,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方)意见,避免顾此失彼。进入新发展阶段,法律执行和实施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客观存在供给不足问题,由此要求检察机关深化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队伍素能,切实担负起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把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要求落实到基层检察“神经末梢”。近期,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法学理论研究”“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上述要求对法律监督实践同样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检察人员唯有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真切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治文化的博大精深,借鉴吸收中华传统正义理念精髓,才能辩证统筹历史与现实、当下与长远、形式与内容、理论与实践,有机对接中华传统正义观与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增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筑牢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信仰根基,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襟革新法律监督理念,坚持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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