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调研2 > 检察调研
“被迫”多缴罚款如何有效维权
日期:2021-08-19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以环保项目不合格为由,对泰兴市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履行每日加处3%罚款。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某公司复议申请后,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维持决定。某公司未向法院起诉,于2020年3月25日缴纳罚款5万元。同年3月30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公司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通知其在10日内缴纳罚款20万元。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缴纳罚款5万元,并口头申请分期给付罚款,生态环境局未予答复认可。后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缴纳罚款5万元,2020年7月23日缴纳罚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系代他人缴纳),至此罚款全部履行完毕。其间,生态环境局在未查清当事人是否履行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准予执行。2020年7月22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20万元罚款及加罚20万元。2020年7月29日,某公司因外贸业务需要开具信用证,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账户,再次缴纳20万元,履行了加罚义务,同时,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诉书,并向泰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辩公司已履行罚款义务,行政机关不应加处罚金。鉴于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诉和提出执行异议,检察院未立案受理。在此期间,生态环境局却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罚金20万元及加罚20万元合计40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8月11日裁定冻结了某公司账户资金40万元。

  【监督情况】2020年8月14日,某公司向泰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泰兴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证据,法院审查后立即解除了冻结。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向某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其发出的督促履行通知书从形式到内容都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书不一致,不能视为已经履行催告义务;该局在申请准予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审查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处罚决定。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及采取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前,也未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40万元、冻结账户40万元确有不当。某公司在生态环境局发出督促履行通知的期限内已经履行了10万元的罚款,该部分不应当再加处罚款。

  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某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其在未审查某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准予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涉嫌恶意申请执行。法院未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准予执行40万元、冻结账户40万元属于执行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属于书面审查、程序性审查,未有规定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践中对催告书及督促履行通知书的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在了解真实情况后已经解除冻结,案件也已作结案处理;当事人亦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再审申请。鉴于以上原因,检察院不宜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该院遂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审查结论,法院及行政机关均表示接受。法院表示在今后案件办理中,适当加入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对恶意申请执行的,也要研究恰当的制裁措施;行政机关亦表示立即重新制定催告通知书格式,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合法,在申请法院执行前必须查清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考虑到某公司因疫情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以及环保违法项目已经整改完毕的实际,泰兴市检察院决定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协调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生态环境局退还某公司缴纳的加处罚款1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履行;某公司保证今后严格按照行政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愿撤回向法院及检察院的申诉和监督申请,承诺不再信访。

  【典型意义】通过检察监督,发现了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上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一是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及程序性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而且期限仅有7日,所以基层法院往往采用简化程序处理,由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存在的漏洞。二是对于恶意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冲击与损害,法院应当出台相关规定予以制裁。三是对于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的救济途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申请再审还是提出执行异议?从诉讼法的角度,该裁定属于执行程序,只能提出执行异议,并无再审的法律规定。以上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本案中,通过检察监督推动了行政机关、法院及时改进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行政审判执行均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并指出行政机关、法院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协调,让行政机关及法院均予以接受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取得了检察监督提升行政执法及审判执行水平的效果。

  同时,检察监督促使可能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本案中,因为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账户,影响了某公司的信誉,导致其信访和申诉。虽然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法院解除冻结,但是某公司为了确保外贸业务主动履行的加罚部分仍然没有解决。检察机关及时决定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以监督促调解,重事实强监督,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办公地址:高明区南平街
电话号码:0757-88285232
传真号码:88285258

粤公网安备 4406080200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