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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元模式综合治理醉驾犯罪
日期:2020-12-10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入刑已8年有余。作为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犯罪化体现了刑法对公共安全法益前置保护的立法目的。经入刑规制,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意识得到普及,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下降,有力保障了公民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但醉酒驾驶案件仍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5年来办理的醉驾案件数据,建议在司法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综合评价、多元处遇、防控结合的一体化治理模式,实现醉驾治理最优化。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东城区检察院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746件746人,总体呈现严控特点。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度案件量占比逐年增高。自2014年以来,东城区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2014至2019年办理案件数分别占全年受案数的4.22%、7.36%、6.96%、11.22%、15.32%、22.20%。办案量占全年受案数排序上,2014年第六、2015年及2016年均第四、2017至2019年均第二。2014年至2019年,我院共受理一审公诉案件7022件9033人,其中,危险驾驶占11%,案件量排名第二。

例行检查在案发原因中占比逐年增加。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交通事故、纠纷等报警和设卡检查及巡查发现两类,因例行检查发现的占52.01%,因交通事故被发现的占46.24%。2014至2019年因交通事故案发占比分别为75%、66.29%、42.05%、50%、41.35%、22.63%,呈下降趋势,2016年后,设卡检查成为案件增长的主要因素。

高血液酒精含量占比下降,犯罪实害结果减少。在2014至2019年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80-160mg/100ml总占比58.04%,历年占比由51.47%上升至66.06%;血液酒精含量160-200mg/ 100ml总占比21.18%,历年占比由25.00%下降至18.25%;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总占比20.78%,历年占比由23.53%下降至15.69%;无犯罪结果的由55.88%上升至78.10%;仅造成财产、人身单项损失的由35.29%下降至21.90%;造成财产和人身双项损失的由8.82%下降至0件,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减弱。

“两高两低”趋势明显,羁押和实刑适用率高,不起诉及缓刑适用率低。在案746名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中,刑事拘留占95.98%,取保候审占4.02%(19人因交通事故受伤,7人系未成年人或外国人,1人患有严重疾病,3人系情节轻微);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占0.67%,远低于全市不起诉率9%的平均水平;提起公诉的741人中判处实刑的占96.63%,适用缓刑的占3.37%,无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体现了高压严打态势。

一审判决普遍较轻。一审判决刑期集中在拘役1至2个月,附加刑集中在罚金1000元至2000元。拘役1个月的占44%,拘役2个月的占38.6%;拘役3个月的占14.1%;拘役4个月的占2.4%;拘役5个月占0.5%;最高刑期拘役6个月的占0.4%。附加刑罚金的判决范围从1000至8000元,罚金1000至8000元对应的占比分别为30.37%、46.83%、12.14%、8.23%、0.81%、1.35%、0.27%。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以严控主导的地域性执法理念影响。该类案件的处理体现明显地域特征,北京地区对符合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的危险驾驶案件严格执行办案指导方针,起诉和判处实刑的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查处醉酒驾驶执法力度的加大。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增长与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上升都有关系。因案件查处难度较低、犯罪事实相对简单、证据调查取证快,该类案件易成为交警部门的打击重点。定期专项整治、系统性打击活动多导致案件数增加。

三是案件快速办理诉讼程序的制约。从速裁程序试点以来,东城区对危险驾驶案件普遍适用速裁程序,2016至2019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速裁程序适用率95%,简易程序适用率4.5%,普通程序适用率0.5%(适用的4起案件被告人均系外国国籍),执法机关对办案效率、办理期限的强调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容易出现取证不全,带病起诉,带病判决。

四是犯罪情节对量刑区分不明显,宽严相济未能充分体现。刑法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在立法上并未作出情节限制。血液酒精含量与醉酒驾驶者刑期和罚金显著正相关,该类判决刑期主要集中在1至3个月(占比96.7%),附加刑集中在罚金1000至3000元(占比89.34%)。对案件从重、从轻情节缺乏必要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不明显。

五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衔接断层,多元化处遇、综合化司法防控机制缺位。醉酒驾驶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具有行政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与刑罚衔接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缺位,导致对该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无法配套适用较重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属于并合的关系而非替代的关系,不存在因为不构成犯罪而降格适用行政处罚的问题。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断层,削弱了司法防控效力。

有效防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对策建议

贯彻多元化的刑事执法理念。坚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认罪认罚的醉酒驾驶者从轻处罚,是“宽”;对体内酒精含量高、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者从重处罚,是“严”。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罪名横向比较,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41.51%,远高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率,交通肇事的醉驾行为人在足额赔偿得到谅解后可相对不起诉或缓刑,而醉酒驾驶则不加区别适用实刑,显失公平,应根据实害后果区别处罚,实现相近犯罪的横向协调。

实行差别化的司法处遇方式。现行醉酒驾驶判断基本以体内酒精含量为标准,一概定罪处刑不利于个案正义。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司法处遇问题,要进行刑事一体化的考量,不能仅作平面静态式观察,而应对之进行立体动态式分析。

轻缓化处理轻微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具有谦抑性,需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理念,倡导刑罚手段轻缓化。对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对认罪认罚、启动但尚未行驶、为挪车位、停放车辆或自首的轻微醉酒驾驶可酌定不起诉或适用缓刑。从严打击严重醉酒驾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酒驾前科或逃逸的,禁止适用缓刑。充分发挥罚金刑、缓刑考验期补充调节作用。提高对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严重醉酒驾驶者的罚金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对适用缓刑的醉酒驾驶者顶格确定1年考验期,增强刑罚综合效应。

实行配套化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醉酒驾驶者进行行政处罚,弥补拘役刑惩戒力有限的不足。制定对醉酒驾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规范,增加相应财产罚、自由罚规定,作为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替代措施。建立交通安全信用制度,将个人交通安全失信向社会提供查询,提高醉酒驾驶者违法成本。设置从业禁止,将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信息反馈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驾驶员相关从业资格。

形成综合化的治理模式。刑事政策在对犯罪的防治对策上可分为犯罪压制与犯罪预防两部分,就犯罪预防层面而言,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才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策。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和适用客观上产生了威慑、抑制醉酒驾驶行为的一般预防效果,但立法上的犯罪化不能彻底解决醉酒驾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需要运用执法、司法、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

因此,应建立常态化查处机制,加大对醉酒驾驶易发时段、路段的查处力度,打消醉酒驾驶者的侥幸心理。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量刑指导意见,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不起诉、缓刑适用执法尺度。增强预防醉酒驾驶的针对性,对醉酒驾驶缓刑行为人设置主题法治教育,预防再犯风险。

(作者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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